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蹭网红卡通热度需谨慎
基本案情
原告某娱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以三维动画制作、漫画制作、动画形象设计、版权代理等卡通形象事业为核心业务的动漫文化传播公司,是中国极具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其产业链涵盖动漫内容制作、图书发行、玩具等衍生产品开发制造、形象授权等。公司创作“铠甲勇士”“喜羊羊与灰太狼”“巴啦啦小魔仙”“火力少年王”“超级飞侠”等动漫形象具有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和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并先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完成作品“懒羊羊(新版)”“美羊羊(新版)”“喜羊羊(新版)”“灰太狼(新版)”创作,于2017年12月18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上述作品系原告重金打造的儿童动漫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主要形象,深受儿童的喜爱,其系列人物动漫形象经电视剧的推广极具公众影响力和消费者吸引力。被告福绵某超市因在其经营的店铺对外销售载有案涉作品形象的数学簿,被起诉至法院。被告福绵某超市辩称,本子不是其生产的,没有货源,且没有收到工商下架的通知,并不知道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以线条、色彩及其组合呈现出拟人化、具有独创性的卡通形象,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某娱乐公司提供了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某娱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福绵某超市未经某娱乐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场所,销售涉案产品,该产品的正面和背面图片中的卡通形象与某娱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基本一致,构成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产品有合法版权,故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的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在学生使用的数学本等文具上印制网红的卡通形象,确实会受到低龄儿童的青睐,有助于提升该文具的销量。但使用这类卡通形象必须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作为超市、文具店等经营主体,在进货时则需注意涉著作权类文具是否得到合法授权,不要为了降低成本去进购无版权的文具。否则就容易引发维权纠纷,增加诉讼风险。
文:陈攀
来源:澎湃新闻